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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4日

备考小论文:人肉搜索之我见

备考小论文

人肉搜索之我见

 

“人肉搜索”是当今互联网上的流行用语。随着科技的进步,越来越多的网民在互联网上充当着“审判者”的角色,滥用权利,当法律暂时触及不到的时候,某些愤怒的网民们便以极端的形式祭出“人肉搜索”这样一具屡试不爽的法宝,在道德、法律的旗帜下曝光、揭发当事人的所有信息,甚至及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等。这种动辄运用“网络通缉”的形式,满足了网民们的泄愤情绪,客观上对不法当事人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,但是,殊不知,“人肉搜索”却已经悄悄地形成了另外一种网络暴力,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,成为侵权行为。

首先,权利是自由的体现,但是权利的行使也不是任意的。罗马法对于自由的定义——凡是得以实现其意志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,是为自由。而自由、正义、秩序则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价值。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在自由、正义与秩序之间谋求恰当的平衡。法律是秩序的维护者,那些侵害他人权利与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,是为法律所不容,也是权利行使的禁区。“人肉搜索”曝光了当事人所有信息,侵害了其依法所为保护的隐私权。因此,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有限。

其次,法律一出世就天然落后于社会生活。随着文明的进步与法治观念的增强,人们亦不断强化重视对自身价值、尊严和安全的追求。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法律自身的不断发展。在私法领域内,法律只是作为“一只看不见的手”在发挥着作用,体现的是引而不发的消极品格。它应该是同市井民生同呼吸,同百姓安危共命运的法律,始终要以深度呵护百姓的人身、财产、精神安危为己任,始终以高度珍惜百姓的人身、财产、精神自由为终极关怀。以人为本,即是法律在私法领域内的基本要求。因此,为了维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,法律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

综上,“人肉搜索”体现了我国网民在过分行使权利的前提下侵害了他人的合法隐私权。而在现阶段,对于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还尚有欠缺,监管力量略显不足。因此,势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,坚持依法治国,尽快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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